“滬港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布

中國日報網4月30日電(涂恬),來自上交所的消息,為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為此次公布的“滬港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規則適用】投資者、本所會員、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滬港通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自律管理】本所對滬港通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節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
第四條 【成為本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成為本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并取得交易業務單元。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享有本所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 【申請文件】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申請成為本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中國證監會相關批準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公司章程;
(五)滬股通業務規則、技術安排;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名單,以及上述聯交所參與者技術系統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說明;
(八)與滬股通有關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標準;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基本職責】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受聯交所參與者的委托,將投資者委托聯交所參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向本所申報,并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接受成交回報,對聯交所參與者的交易行為進行管理。
第七條 【風險管理】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建立滬股通業務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
第八條 【制定聯交所參與者準入標準】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根據本所要求,制定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及其他條件,并對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第九條 【與聯交所參與者簽訂合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聯交所參與者簽訂滬股通業務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市場服務】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為滬股通投資者、聯交所參與者了解滬股通業務相關法律規定和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和標準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一條 【配合本所監管】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向客戶充分揭示滬股通投資風險,督促聯交所參與者及其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第十二條 【報告義務之一:申報事項變更】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按照本細則第五條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3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三條 【報告義務之二:發生重大事件】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應對措施。
第十四條 【資料保存】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節 滬股通股票
第十五條 【試點股票范圍】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幣報價、買賣的股票(即B股)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準,本所可調整滬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十六條 【股票調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入滬股通股票,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證180指數和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調整的,新納入的成份股在調整生效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二)上證180指數和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在被撤銷風險警示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滿1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在聯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滿3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同時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滿30個交易日后調入滬股通股票。
第十七條 【股票調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股票調出滬股通股票,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分股調整,被調出的股票不屬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調整生效后調出滬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聯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屬于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調出滬股通股票;
(三)滬股通股票被本所實施風險警示的,在其被實施風險警示后調出滬股通股票。
第十八條 【股票名單公布】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聯交所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滬股通股票名單及其調整情況。
第三節 交易特別事項
第十九條 【交易幣種】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第二十條 【交易日、交易時間】滬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
第二十一條 【交易方式】滬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競價交易方式,暫不支持大宗交易。
第二十二條 【訂單類型】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價委托,暫不支持市價委托。
第二十三條 【買入限制】依據本細則第十七條被調出滬股通股票的,滬港通投資者不得再行買入該股票,但可以賣出。
第二十四條 【禁止融資融券】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不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條 【禁止“裸賣空”】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接受客戶滬股通股票買賣委托時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股票而直接在市場上賣出股票的委托。
第二十六條 【禁止“暗盤交易”】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參與者不得自行撮合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滬股通股票轉讓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易公開信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受委托買賣滬股通股票,證券交易公開信息中公布的名稱為“滬股通專用”。
第二十八條 【交易費、稅】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應當按照本所市場收費標準交納交易經手費等相關費用,并按照內地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等稅款。
第四節 額度控制
第二十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的責任】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滬股通每日額度和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三十條 【當日額度余額計算】滬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單申報+賣單成交+買單申報撤銷及被拒+買單成交價低于申報價的差額。
第三十一條 【當日停止接受申報】當日額度余額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停止接受當日后續的買單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單申報。
第三十二條 【總額度計算】滬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示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已成交的買盤總金額+已成交的賣盤總金額。
第三十三條 【達到總額度時停止買單申報及后續恢復】總額度余額少于一個每日額度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單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單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于下一個交易日恢復接受買單申報。
第五節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基本要求】投資者參與滬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倉要求參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配合本所監管】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與滬股通投資者約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聯交所參與者可以拒絕提供服務,聯交所參與者可以實施平倉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糾正措施。
第三十六條 【股份合并計算】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與通過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外上市股合并計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針對單個投資者的平倉】當日交易結束后, 單個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對超過限制的部分予以平倉,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 【針對所有投資者的平倉】當日交易結束后,所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后買先賣的原則,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發出平倉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聯交所參與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自接到聯交所交易參與者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對超過限制的部分予以平倉。
其他投資者在5個交易日內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滬股通投資者可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