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意見正式發布
據證監會官方微博消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簡化了優先股發行涉及的資本補充、章程修訂等行政許可事項。同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注重平衡優先股和普通般兩類股東利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為拓寬商業銀行一級資本補充渠道,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規定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申請條件和發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優先股作為商業銀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會議精神,《指導意見》簡化了優先股發行涉及的資本補充、章程修訂等行政許可事項。同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注重平衡優先股和普通般兩類股東利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指導意見》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補充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監管要求和路線圖,有利于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
《指導意見》就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瓷本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應符合國務院、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及銀監會關于募集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且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銀監會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應向銀監會提出發行申請,申請文件包括:(一)優先股發行申請;(二)優先股發行方案:(三)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東大會決議;(五)資本規劃;(六)最近三個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注;(七)發行人律師出具的合規性法律意見書;(八)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涉及的資本補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許可事項,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一次性予以受理、審查并決定。
三、商業銀行取得銀監會的批準文件后,向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證監會依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進行核準。非上市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按照證監會有關要求,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
四、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應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2) 56號)規定的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合格標準。
五、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應在發行合約中明確有權取消優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構成違約事件;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的股息不累積到下計息年度。
商業銀行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充分考慮優先股股東的權益。商業銀行決定取消優先股股息支付的,應在付息日前至少十個工作日通知投資者。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附有回售條款的優先股。商業銀行行使贖回權,應遵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應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和《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規定,設置將優先般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條款,即當觸發事件發生時,商業銀行按合約約定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商業銀行發行包含強制轉換為普通股條款的優先股,應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價格和轉換數量的確定方式,由發行人和投資者在發行臺約中約定。
商業銀行設置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條款的,股東大會應就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有關事項進行審議,包括轉換價格的確定方式,并履行《優先股斌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商業銀行披露定期報告時,應專門披露優先股強制轉換情況。商業銀行發生優先股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情形時,應當報銀監會審查并決定,并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臨時報告、公告等信息披露義務。優先般轉換為普通股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還應符臺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除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關于優先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外,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構成信息披露的監管要求》(銀監發C2013) 33號)的相關規定,公開披露優先股的相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