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馬9.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9死27傷案件處理始末
2011年9月11日下午1點41分在安徽寧馬高速馬鞍山路段一無標識岔路口發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7人受傷(其中1人高位截癱)。事故發生后,新國線公司派遣律師帶360萬元第一時間趕到馬鞍山事故大隊協調處理。該公司委派的律師在與馬鞍山市交巡警總隊領導商討事故處理意見時,提出對事故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妥善處理,經商討,未能與交巡警總隊達成一致意見。當晚該公司事故處理律師在交警事故大隊與死者家屬談判時,遭到三名不明身份男子的毆打,不讓公司代表離開,并威逼代表跳樓,直到第二天中午12點換下被撕爛的衣服及同時責令刪除手機內的圖像,律師才得以回到南京,在18小時內律師僅吃了一塊月餅,且于深夜2點鐘已被公司取消代理資格,也不準離開。
事故處理前期,由新國線公司墊付630萬元給交警,該筆巨款用了多少,用在何處至今未見說明。在隨后的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馬鞍山市政府相關部門在幾個關鍵問題的責任認定上難以自圓其說:
一、對于該事故路段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根據所有地圖、路標顯示,均證明該路段屬于寧馬高速公路(事故發生后,當時所有媒體報道都稱該事故發生在寧馬高速),但是馬鞍山市交警大隊認定事故發生在205國道上。之所以交警部門如此認定,卻有重大隱情,就是撇清責任。(眾所周知,高速公路上不允許隨意開辟岔路口,即使開口,也應該有明顯標識和緩沖路段,而在國道上就要另當別論。恰恰慘劇的發生就是在無標識的岔路附近)。
二、事故發生時在岔路口路邊存在第二輛槽罐車,交警部門做過詳細筆錄,但在事故現場圖、責任認定書中均未提到從岔路口進主干道的第二輛槽罐車。事故認定書發出時,新國線公司作為當事人提出申請復核時,被馬鞍山交巡警總隊以駕駛員莊雷死亡應當由其家人申請復核為由,拒絕新國線公司參加復核。
馬鞍山法院存在下述的問題:
1、一審判決認定新國線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宏遠公司(槽罐車)承擔30%的賠償責任,雙方責任也已明確,但是又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明確規定: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新國線公司和宏遠公司的責任一審已經認定,依法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中,被告人就其醫療費并未主張,而一審法院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無法庭質證的任何程序,就直接判決新國線公司承擔巨額醫療費,對該公司的責任認定有失公允。目前,馬鞍山市法院已強行向新國線賬戶劃轉該筆費用。
2、對新國線公司質疑事故發生地點在寧馬高速公路。法院不調閱文件、地圖核對,仍然判定為205國道。對第二輛槽罐車的舉證,(槽罐車需多次來回倒車,方可理順方向沿岔道垂直相交寧馬高速進入高速公路)。證人證言均保存在交警大隊,既不質證,又不調查,反而認定沒有證據。
3、馬鞍山市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對寧馬高速公路隨意開辟岔路口,對在超車道第一輛槽罐車違停達2小時以上的違法行為,巡邏監督失控。對事故現場地點表述,另一肇事車輛的事實有掩蓋的行為。此路口為違法開啟,并未設警告標志,此路口車輛出入來回倒車。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根據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皖安監二[2012]14號文件認定,馬鞍山交警支隊高速大隊、馬鞍山公路局直屬分局對本起重大交通事故均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依法給予處分。然而時隔三年,責任未見追究,處理未見結論。
目前,新國線公司已向9.11事故的有關責任方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僅判定宏遠公司承擔部分責任。
通過各大媒體報道,可以很清楚了解到,該條道路是205國道還是寧馬高速公路。相關視頻報道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