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珂:奔馳被罰說明了啥?
反壟斷就是要反壟斷行為
康珂
2015年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力度空前。2月,國家發改委對手機芯片廠商美國高通公司罰款60.88億元人民幣;4月,江蘇省物價局對汽車制造商德國奔馳公司罰款3.5億元人民幣。這兩個罰單分別成為迄今為止,我國金額最大的反壟斷罰單和汽車行業金額最大的反壟斷罰單。這些“最大罰單”背后,顯示出中國市場經濟體系日臻成熟,以及反壟斷調查執法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
然而,個別外媒卻認為中國進行反壟斷是受“經濟民族主義”驅動。也有人認為,這些處罰打壓先進企業,是政府不恰當地干預了市場。這些處罰是否合理?政府的反壟斷職責真的是損害市場的越位行為嗎?我們不妨從現代西方經濟學的邏輯重新審視反壟斷,明確反壟斷究竟是反什么。
市場上的壟斷現象有兩種,一是壟斷結構,即企業在市場上形成壟斷地位;二是壟斷行為,即取得壟斷地位之企業實施妨礙競爭的壟斷行為。壟斷地位可以通過市場競爭過程形成,即“經濟壟斷”;也可以通過獲得政府授予的排他性經營特權形成,即“行政壟斷”。
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如果一個企業通過創新提供比別人更好的產品和服務,贏得消費者青睞,從而取得壟斷地位,市場就會形成壟斷結構。現代西方經濟學理論認為,這種經濟壟斷并不可怕,它是競爭的產物,在動態的市場過程中不僅不會阻礙競爭,反而會促進競爭。因為優勝劣汰是市場法則,高效率企業通過競爭形成壟斷正是市場富有效率的表現。每一個企業都渴望在競爭中戰勝對手,獲得更多利潤,正是對壟斷利潤的憧憬,才激發了企業家的所有爭勝競爭活動。創新理論大師熊彼特認為,壟斷利潤是市場“頒給成功革新者的獎金”。從長期來看,由競爭形成的壟斷是動態市場過程的暫時現象。在壟斷利潤的刺激下,新的競爭者會不斷加入,壟斷者也會保持警覺,從而在兩方面促進競爭。如果政府為反對這種壟斷而干預市場,實際上不是反壟斷,而是反競爭。因此,反壟斷的內容不是反對通過自由競爭形成的壟斷結構,即經濟壟斷。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會放任在市場上取得壟斷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政府有維護競爭性市場秩序的職責,而壟斷行為破壞了競爭性市場秩序。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反壟斷的內容正是反對壟斷行為,而不是反對通過自由競爭形成的壟斷結構。我國《反壟斷法》也體現了這一精神,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立法目標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一個企業通過合法經營、自由競爭而做大做強是值得鼓勵的,然而一旦實施反市場的壟斷行為,就構成不公平競爭,會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高通、奔馳都犯了這樣的錯誤。高通將芯片和專利費進行捆綁銷售,實施了一系列壟斷行為。例如,高通向中國企業收取專利費時拒絕提供專利清單,對過期專利仍強制收費。而對我國手機生產企業的專利,高通視而不見,強行要求進行免費反向許可。這種強買強賣行為顯然違背市場經濟原則。高通并非因為處于壟斷地位受罰,而是因為實施壟斷行為受罰。奔馳與江蘇省內經銷商達成并實施了限制整車及部分配件自由定價的壟斷協議,明顯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是典型的壟斷行為。奔馳在汽車行業根本就沒有形成壟斷地位,對其處罰完全是因為它實施了反市場的壟斷行為。因此,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經濟學意義上,高通、奔馳被罰都無可非議。相關政府部門對高通、奔馳的處罰不僅合法,而且合理,標志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走向成熟。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工商銀行聯合培養博士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