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近600富豪出國避稅
中國日報網9月24日電(信蓮) 據《歐洲時報》9月24日報道, 近日,法國議會公布了一份報告,該報告勾勒了2012年離開法國領土的應交巨富稅的法國人肖像。
報道稱,2012年587名應交巨富稅的法國人越過了邊界,較2011年增加了20%。這批人中,每年僅有上百人決定重返法國(2012年103人,2011年109人),這樣,稅務局還可以收回數百萬歐元稅款。
報告稱,2012年共計有3.5萬人離開法國去國外定居。其中應繳巨富稅的離境家庭顯然比其他流亡者富有得多。公共財政總局由此估計,上述587名逃脫巨富稅的法國人平均資產達660萬歐元。其中近半數平均資產甚至高達1250萬歐元。他們的資產主要包括股票、公司股份和其它現金。
報道指出,財政部的數字還披露,這些逃稅人擁有的收入十分可觀。根據他們2011年所得稅申報單顯示,他們的參照稅務收入平均為80萬歐元,其中45%來自工資,15%來自養老金,14%是資本利得,11%不動產收入。三分之二的逃稅人收入超過150萬歐元。246名應納巨富稅者申報不動產收入,其中位數超過1.7萬歐元。
報道還稱,法國2011年設立了“退出稅”,即出國定居者應為可能實現的資產收益繳稅。但法國法律對逃稅行為的打擊并不是最嚴厲的。西方各國的稅法或以居住地或以國籍為征稅基礎,往往比“退出稅”更為嚴厲。
為了追捕逃稅人,各國采用的戰略五花八門。有些國家,如美國,把納稅與國籍相連。定居國外的美國人終身都得按美國相關的稅法納稅,除非放棄美國國籍。德國采納的機制比較靈活。離開德國領土的德國公民須在10年里繼續向德國國庫納所得稅,但這僅僅是假如他們在一個稅率較低的國家定居。
其它國家的法律以定居地為依據征稅。例如,瑞典認為,凡是在瑞典居住滿一年的人,離開后的10年里仍被視為定居者。英國法則規定,離開英國的定居者,只有返回英國才征稅。假如在國外居住的時間很短,重返英國就須繳納在國外實現的某些升值稅,就好像這位納稅人不曾真正停止在英國定居似的。
有些國家,如法國,設立了離境稅,即退出稅,對資產的潛在升值征稅。這套機制對納稅人來說,遠遠沒有那種使納稅人永遠無法逃脫其原籍定居國稅法的機制的強制性大。
問題在于,受這些稅制制約的納稅人可能遇到雙重征稅問題,譬如繳納過“退出稅’的一種資產升值在接待國又得重新上稅。由于各國現存體制各不相同,這種情況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