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聲音
用法律形式倡導敬老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金明
這是一部具有鮮明的社會法屬性的法律,所以會從鼓勵、倡導的角度,設定條文。不僅僅是“常回家看看”條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責任條款,同樣不具備可訴性。但這些條款起到的是明確政府、社會、個人責任的效果。它更大的價值在于通過法律來起到倡導和指引作用,它可以和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道德建設結合起來,這樣的條款能夠深入人心,使每個家庭成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責任。
立法不是單純將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綁給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僅是子女的義務,也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常回家看看”入法,表面來看直接規范和約束的是子女,實際上對管理部門也提出了履責要求,所以新法也應當明確管理部門的義務及其瀆職、違規責任。“常回家看看”的實現,除了需要個人承擔義務外(接受教育、努力勞動和就業、孝敬和關愛老年父母等),還有很多需要管理部門和社會履行的基本職責。
網友微評
@Jackey雨晴:常回家看看都需要立法來保障,做子女的不免有些尷尬,不管多忙,心中多一點記掛那個父母幫我們守候的家。
@廣州紫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但子女孝敬老人卻要發自內心,非法律所能及。
@達人:其實,百善孝為先,不立法也是應該做得到的,如果對自己的父母的孝道都做不到的話,談何感恩?談何回報?
@董超:以前“常回家看看”是一首歌,從現在開始,“常回家看看”成為了一個法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