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子女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國家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贍養方面,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該法還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
在我國,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確實越來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在瑞典、芬蘭等一些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規定,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也有明確的規范,比如要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規定每天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也作了規定,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湯”距離的規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離應為端一碗湯從這家到那家不會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