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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與管理
虐待老人可追刑責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這兩部新規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還明確,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這兩部新規,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