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中國72家央企高管正式降薪并將公開收入
據報道,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近日已下發到中央企業,并將結合整體要求和企業實際情況,出臺對應每個企業的實施細則。方案規定,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勵則不超過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
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先后經中央深改組會議和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現下發到央企擬付諸實施,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即將正式啟動。現行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央企負責人作為組織部門任命并具有行政級別的高管,卻拿著比同級別黨政官員高出許多的薪酬。鑒于此,這次改革將央企負責人分為組織任命和市場競聘兩種,前者的薪酬總體上參照(可適當高于)同級別黨政官員的標準,后者的薪酬總體上參照(可適當低于)市場上同等企業家、職業經理人的標準。這樣既能避免之前一些央企負責人“既當官又發財”的弊端,也可用企業家市場的薪酬標準對央企負責人形成激勵,逐步加大市場競聘央企負責人的比例,加快央企負責人“去行政化”和“充分市場化”的步伐。
把“當官”和“發財”分開是一種新平衡,對央企進行分類分級管理,不同功能、性質央企的負責人,獲得不同類別、水平的薪酬,也是一種新的平衡。簡單來說,央企可分為競爭性公司和壟斷性公司,前者大多處于充分競爭的行業和領域,需要通過核心產品、科學管理、靈活經營和參與市場競爭,其負責人要有高超的經營管理才能,承受市場競爭的巨大壓力和挑戰,他們應當獲得富有競爭力的高薪。而壟斷性公司主要憑借國家配置的自然資源、行政資源和政策優勢,在一些保障性、公益性、非競爭性的行業和領域形成壟斷地位,其業績主要體現為承擔部分行政職能、保障民生事項、提供公共用品和公益服務。這類央企負責人無需承受太大的市場競爭壓力,他們的薪酬應相當于(或適當高于)同職級的黨政官員。
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重在“平衡”,還體現為權利與義務相應匹配、報酬與責任相互制約。此次改革中,央企負責人薪酬由以往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績效年薪已部分體現對央企負責人工作績效的評價,評價得分高者績效年薪高,現在另設任期激勵收入,將央企負責人的部分收入“扣”下,待任期完成后,評價達標者全額發回“扣款”,未達標者不但“扣款”不能發回,部分已領薪酬還可能被追索扣回。這相當于是央企負責人的“期權薪酬”或“職業保證金”,有利于央企負責人對企業投入長期的管理,承擔持久的責任,對個人付出和職業回報形成穩定的預期,作出理性、平衡的判斷。
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對不合理的現狀進行調整,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面形成新的平衡。當央企負責人在“當官”和“發財”、競爭性與非競爭性、薪酬待遇與責任約束等方面達致良性平衡,一個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范、監督有效的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就建立起來了。
(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4-12-07 08: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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