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理財的監管“空地”
近年來,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迅速發展,理財產品交易的不規范性問題日益突出,為其健康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包括法律風險、經營風險、操作風險及監管風險,因此,構建理財市場的合理監管體系迫在眉睫。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現狀提出構建監管部門、銀行自身及銀行理財協會“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監管部門嘗試綜合性監管模式,完善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制訂,加強監管力度,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用;銀行自身主要負責風險內控機制的制訂、建立理財產品交易披露制度;銀行業理財協會負責理財機構評價體系、理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及行業自律公約的制訂工作,通過三方合力做好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監管。
自2005年起,我國商業銀行理財市場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年平均規模增長約100%。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已達6.73萬億元,較2011年末的4.59萬億元增長約47%,其發行數量及規模均開創了歷史新高。可以說,理財市場的快速發展對于改善融資結構、引導民間資本流向、增加銀行及居民收入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已成為各商業銀行大力開拓及銀行客戶特別關注的領域之一。但在快速發展的背后,銀行理財市場也顯現出不少問題,嚴重阻礙了銀行理財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銀行理財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構建有序而又合理的監管體系不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四大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改革已進入混營階段,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業務涵蓋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領域,理財產品也具有此特性,面對混業經營的局面,分業監管模式可能會產生監管空白或監管重疊,導致風險發生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規范之處,使理財市場的發展面臨巨大的風險。
首先是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投資者與銀行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一,理財產品信息公布不及時充分。投資者了解的內容多限于產品投資限額、期限及收益率等基礎項目,而對于投資領域、產品運作、設計理念等一無所知。同時信息公布缺乏延續性,在整個理財產品運行期間,銀行不對產品進行信息披露,投資者也沒有任何途徑查詢或知曉理財產品信息;第二,理財產品宣傳具有誤導性。投資者了解理財產品的渠道主要是理財產品說明書及銀行理財人員。縱觀各行理財說明書,條款設計復雜,產品結構混亂,專業術語較多,增加了投資者理解的難度。而監管部門要求的風險提示說明多采取隱晦性表述方式,甚至還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使銀行與投資者處于不對等地位。銀行理財人員在講解時往往將其定位于低風險、高回報的銀行存款替代產品,并通過具有誘導偏向的歷史收益案例來引導投資者購買,對于產品的風險性強調不夠。
其次是經營風險 理財市場不規范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高息攬存”問題。各商業銀行大力開拓理財市場的原因在于理財產品可以為銀行增加存款,并能帶來更高的經濟利潤。除此,盡管監管部門指導各銀行進行存貸比考核時應以日均考核為主,但多數銀行仍以時點為準。因此,各銀行出于追求盈利目的及應對總行考核訴求,紛紛發行各種高收益的短期、超短期理財產品來吸引投資者,爭奪客戶資源,有的銀行制定的產品收益率奇高,遠遠高于正常投資收益范圍。銀行過于依靠理財產品“價格”競爭的現象不利于理財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容易引發“高息攬存”、“違規攬存”問題,給銀行經營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二是“資金池”問題。“資金池”包括新發行產品的募集資金、原有產品的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理財產品的資金,如果出現投資失敗的狀況,銀行可以將新發行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變現給投資者,即“發新償舊”。銀行這種滾動發行、期限錯位的運作模式極易產生巨大的流動性風險,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問題,就很容易導致資金鏈的斷裂,銀行將會面臨嚴重的資金周轉問題。銀率網的數據顯示,2012年9月各銀行發行了2490款人民幣理財產品,其中投資期限1年以上的產品只有60款,而投資期限1至3個月的產品高達1434款,占比53%,其實,這一現象背后蘊含的風險已經開始逐漸顯現,近年來零收益、負收益的理財產品已越來越多,投資者虧損的人數及金額也呈上升趨勢。
再次是操作風險 2012年華夏銀行理財人員違規私自銷售理財產品、致使產品到期無法兌付事件一度成為金融行業的焦點事件,并引發銀行理財市場的信任危機,嚴重影響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這一事件充分說明理財人員在理財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其素質高低將會影響理財市場的風險程度,2006年6月銀監會專門下發《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其中多項內容涉及理財人員。而目前,我國理財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僅有30%的從業人員持有AFP或CFP等較高資質資格認證書,知識結構單一,缺乏金融、稅收、法律、營銷等知識及良好的社交與溝通協調能力,影響了理財服務質量,出現了諸多不規范操作現象,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理財人員后續培訓、考核等方面,銀行也存在不足,如培訓時間少,只注重務素質培訓而忽視道德素質培訓,考核過于注重銷售業績而忽視客戶關系營銷維護等。因此,銀行應注重對理財人員的監管和培訓,減少理財市場的操作風險。
最后是監管風險 隨著國際和國內金融市場的變化,現有監管體系已處于落后狀態,難以跟上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理財市場發展趨勢。一是監管模式問題,我國采用的是機構監管,即銀行、證券、保險3個領域分業監管,鮮有功能性監管的嘗試。目前我國金融改革已進入混營階段,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業務涵蓋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領域,理財產品也具有此特性,面對混業經營的局面,分業監管模式可能會產生監管空白或監管重疊,導致風險發生;二是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尤其對于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缺乏法律法規或政策支持,致使監管尺度過于依靠監管人員掌握,而非制度決定,容易產生監管漏洞;三是監管缺乏持續有效性。完整而有效的監管應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監管3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管在各個環節均存在問題,如產品設計存在漏洞、產品銷售過程中信息發布不公開等;四是監管目標不完整。我國銀行業監管目標就是維護銀行市場穩定,這種單一目標的制訂極易造成銀行在設計理財產品、提供金融服務時過于強調自身收益,忽視投資者利益,制造社會不穩定因素。
政府構建框架
我國現有的理財市場監管措施,多屬分散的規范或通知,缺乏整體性、宏觀性的法律法規,容易造成監管漏洞、監管隨意及投資者訴求無法可依等現象,不利于監管市場的穩定
要構建完善的商業理財市場監管體系,必須首先確立符合金融市場發展要求的監管目標,即監管體系的設計應充分考慮金融市場的穩定與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這一雙重監管目標。為實現該目標可以嘗試構建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理財市場監管體系,即包含政府監管部門、銀行自身及銀行業協會理財專業委員會3個不同監管主體,構建“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其中政府主要負責監管模式、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制訂;銀行主要負責風險內控機制的制訂及履行監管;銀行業協會理財專業委員會則主要做好銀行與政府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及對銀行的監督引導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協調統一理財市場的三方主要監管主體,形成合力,做好商業銀行理財市場的監管。
作為理財市場監管的總指揮,政府監管部門監管制度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嘗試綜合性監管方式。
綜合監管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的一大趨勢,相比較機構性監管模式,綜合監管集統一性與靈活性于一身,它的監管對象是理財產品本身,不管提供機構是否相同均可以采用統一的監管制度,避免了監管重疊及盲點現象的出現。尤其在混業經營模式下,理財產品發行涉及多行業、多機構的情況增多,如普益財富提供的數據顯示,組合投資類理財產品已成為各銀行最主要的發行產品,2012年發行量是2011年的1.76倍,在此情況下,也需要協調機制的出臺、統一監管部門的設立,顯然綜合性監管方式更符合我國金融業發展趨勢。
2.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
我國現有的理財市場監管措施,多屬分散的規范或通知,缺乏整體性、宏觀性的法律法規,容易造成監管漏洞、監管隨意及投資者訴求無法可依等現象,不利于監管市場的穩定。多數發達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則比較完善,如日本對于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流程就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規定,美國出臺了包括《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一系列監管法律法規。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保證理財市場的運營公開透明,從而保障投資者的應有權益。
3. 強化監督管理,拓寬理財產品監管范圍。
政府監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強化理財市場的風險管理,全程監督理財產品的交易過程,定期到銀行進行實地考察,對于出現的不規范操作嚴肅處理,可以嘗試問責制。例如在德國出現銀行虛假宣傳理財產品、不作風險提示等違規行為,金融監管局會直接處理;美國對于違規操作理財產品交易的人員除處以巨額罰款外,還將終身禁止從事該行業。除此,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拓寬理財產品的監管范圍,將私募基金、另類理財機構發行的產品等也納入監管范疇,加強對“資產池”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
4.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
在組織機構層面,中國銀監會消費者保護局于2012年剛剛成立,還在實踐摸索階段。對此,消費者保護局應當站在投資者角度,充分履行自身職能,發揮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作用。首先應盡快制定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法規政策,使投資者投訴時有法可依;其次應當建立暢通的投資者維權渠道,制定維權程序,明確告知投資者維權的流程;最后應加強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主動關注,提高其風險意識,努力營造“買者自負”的社會氛圍,使投資者逐步理解理財產品的本質。
銀行更須防范
制度建設側重制度細化、量化,如在理財產品營銷時可以實行投資者同意制度;對于投資者風險承受力的評估標準設計要具體、詳細等
銀行要建立理財產品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證理財市場公平、公正交易與投資者合理權益的關鍵因素。銀行應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對理財產品交易的信息披露做出全面系統的規定。第一,信息披露應當堅持誠信原則。銀行在披露信息時應做到準確、完整與及時,產品的定價、投資方向、收益率等內容應真實可靠,內容全面,既要披露有利信息,也要公開產品存在的風險,做好風險提示;同時杜絕虛假宣傳,避免歧義性文字誤導投資者,并保持信息及時發布,使投資者在第一時間獲得最新資料。第二,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具有易讀性與公平性。在設計理財產品說明書及公布信息時,應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避免過多的專業性術語,避免通過霸王條款及格式條款剝奪投資者合法權利。
構建全面的理財市場風險內部管理體系對商業銀行來說也很重要。
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特點、流程設計全面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既包括人員監督也包括制度建設,既涵蓋前臺營銷也涵蓋后臺維護。實施理財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出臺工作標準及職業道德標準,進行嚴格考核,實施動態管理模式,建立理財人員進入與退出機制,對違反制度的堅決處罰,并要求分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制度建設側重制度細化、量化,如在理財產品營銷時可以實行投資者同意制度;對于投資者風險承受力的評估標準設計要具體、詳細等。后臺維護強調信息化、現代化技術手段的運用,以便有效追蹤產品交易及投資過程中的風險,提前預警,及時防范,減少投資者及銀行損失。
行業也要自律
制訂行業自律公約,協助監管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公約的銀行進行處罰并公布,從而加強對行業成員的約束力,促使其合規經營
商業銀行協會要建立理財機構評價體系。在眾多理財產品的投訴中,投資者與銀行往往無法達成一致,而監管部門也不好做出裁決。因此建議理財專業委員會作為第三方,協同具備較強金融專業知識的機構、專家、學者共同制定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分析模型、理財機構評價模型,做到評判體系的標準化。經監管部門論證后予以推廣,便于監管部門解決銀行與投資者的糾紛,提高監管效率。同時協會可以對理財機構進行評級,定期發布,便于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時做出選擇。
建立理財人員資格認證體系迫在眉睫。為提高理財從業人員素質,協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資格認證體系,根據不同標準設置不同等級,對理財人員資格證書進行分級,并定期考核。通過這種模式,投資者可以根據理財人員等級選擇服務人員。
協會還要制訂行業自律公約,協助監管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公約的銀行進行處罰并公布,從而加強對行業成員的約束力,促使其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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