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子公司獲銀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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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團董事會主席馬云(左前)等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門前向現場投資人和工作人員致意。新華社記者王雷攝
參考消息網9月27日報道日媒稱,由于中國股市關于外資的規定,在此次阿里巴巴IPO期間買了股票的人誰也不實際擁有阿里巴巴的股份。
日本外交學者網站9月24日刊文稱,阿里巴巴剛剛在紐約證交所上市,其規模是有史以來的第三大IPO。現在,阿里巴巴的總市值超過了花旗集團和“臉譜”網站。
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外國人擁有某些類型公司的股份是違法的。阿里巴巴是互聯網公司,因而不能有外國股東。那么,阿里巴巴怎么能在美國的證交所IPO呢?
文章稱,阿里巴巴利用了一個晦澀而復雜的投資工具,即“可變利益實體”(VIE)。正是因為有了VIE,中國技術企業才得以突破中國的資本控制在西方證交所上市。目前除了阿里巴巴以外還有11家中國技術公司在紐約證交所交易,總市值超過1500億美元,它們都采用了VIE結構。為了繞開對外資入股互聯網企業的禁令,VIE成立一個控股公司(通常把總部設在一個離岸避稅地點),由這個控股公司下屬的一個中國分支機構與那家中國技術企業簽訂合同,于是這個總部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就有資格瓜分那家中國技術企業的利潤并有責任分擔該企業的債務。
在VIE結構中,美國股東并不擁有中國的公司,只是他們擁有的一個公司簽下的一些合同會模擬他們擁有中國公司的情形。你在紐約證交所買阿里巴巴時不是在買阿里巴巴的股份,你是在買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在開曼島注冊,有權瓜分阿里巴巴的利潤但沒有實際股權。盡管你從阿里巴巴的利潤中分紅,但你并不擁有真正的阿里巴巴的股票,你對阿里巴巴的運營沒有表決權。
有觀察人士指出的一個危險是,那些按照合同對阿里巴巴利潤擁有的權利只有在中國的法庭才能執行(因為合同的一方是總部設在開曼島的控股公司的中國分支機構,一方是阿里巴巴的中國真身)。開曼島阿里巴巴與中國阿里巴巴之間的那些合同在法庭上會得到認可嗎?許多研究中國法律的專家表示懷疑。去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家香港公司利用內地下屬機構購買一家禁止外資持股的內地公司的股份違法。在此案中,香港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了一家在內地注冊的分公司,由它購買中國民生銀行的股票。銀行業的外資介入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這個安排引起爭議,案件一路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高法認定,這個安排旨在規避所有權限制,按照中國法律是無效的。
文章稱,VIE結構在中國的法庭上能否經受得起挑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和事實的一些細微區分。這些區分既帶來希望也帶來危險。一方面,由于在VIE結構下沒有直接的外國所有也沒有外國控制,中國司法系統可能不會像在民生銀行股權案中那樣宣判VIE結構無效。業務結構的差別可能會讓法庭認為,兩起案件的事實有別,因此結果也就不同。這是投資者的希望所在。
另一方面,危險在于,正是VIE的合法之處讓它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不那么可取。VIE中的投資者其實并不對阿里巴巴施加控制,投資于一家公司卻對公司的運營毫無發言權本身就是一個重大風險,即便這種安排得到法庭認可。
文章稱,中國的法院短期內不大可能解決VIE問題。民生銀行股權案用了12年時間才塵埃落定。VIE結構被很多中國企業使用但從未發生重大糾紛是因為,沒有哪家采用VIE結構來籌集西方資本的中國企業愚蠢到拒絕按照合同規定給西方投資者分紅從而毀掉自己的商業信譽。(編譯/何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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