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能否拋“磚”引“玉”?
原標題: 短評:不動產登記能否拋“磚”引“玉”?
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從2007年物權法出臺時就提出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迄今已過7年。
值得關注的是,在保護個人產權隱私與房產信息透明化之間,群眾更關注后者。即便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理、法源上都不直接指向反腐,但近日一項網絡調查顯示,近9成受訪者支持條例出臺后“以房查人”反腐。
群眾并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隱私,也不是不認法律這個“理兒”,而是對捆綁于房地產之上的腐敗行為深惡痛絕。中紀委網站公布的多輪巡視情況顯示,房產領域腐敗仍是重災區。此外,屢屢被揪出的“房叔”“房嬸”,動輒擁有數十套房產。也正因如此,難免有人抱著“寧可不要隱私權,也要把貪官拉下馬”心態。
自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工作啟動以來,在各種座談會上,參與立法的專家一直不厭其煩,解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與“陽光立法”性質之不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屬于私法范疇,包括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在內的“陽光立法”屬于公法范疇。物權法所說的不動產信息“公開”,是指對不動產交易利害關系人,不同于公法意義上的“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有社會監督性質,說明涉及公共利益事項,大伙要睜大眼睛,防止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發生。世界各國“陽光立法”針對的是官員,有強力的執法權,可以無孔不入,但不適用普通民眾。
還清白者以清白,讓腐敗者無處遁形;將隱私權放進“保險箱”,讓腐敗現形于“聚光燈”。這需要一個完整的法治體系,不能混為一談,也無法互相取代。我們希望《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能成為一塊“磚”,不是拍人的磚,而是把陽光立法那塊“玉”引出來的“磚”。
作者:王立彬 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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