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行政和解機制 直面中小投資者維權難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欺詐客戶、內幕交易、虛假陳述……這些伸向中國證券市場的“黑手”不僅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財產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秩序,而且動搖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近日,國務院正式批準在證券期貨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這無疑擎起了投資者保護的大旗,不僅能夠及時彌補投資者所受的經濟損失,還能破解制度供給不足所導致的現實難題。
按照現行規定,民事訴訟的提起需要以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這就觸發了資本市場對于案件“快查快處”的要求,但現實卻面臨著查處難的困境。監管機構在處理新型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時,經常會遇到法律規定不明、違法性判斷模糊、執法依據不足等困難,加上執法機關調查手段有限、查證時機稍縱即逝以及執法成本較高等問題,在一定時間內詳細查明事實很難,往往因調查時間過長影響了執法效果。
而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用和解金及其他罰沒款補償受損投資者,就可以開辟行政監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有效救濟的渠道。一方面使涉案當事人以交納“和解金”的形式,在實質上承擔財產處罰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使受害投資者通過涉案當事人所交納的“和解金”及時獲得實實在在的經濟補償,兼顧了行政執法的懲治功能與救濟功能。同時,還能在不違背法律、不損害投資者權益并使涉嫌違法行為付出相應成本的情況下,盡快平復事態,使相關市場秩序和市場運行恢復正常。
目前,資本市場的各項政策都在為引入和落實和解制度創造著條件。退市新規對因違規而暫停上市的企業,其在申請恢復上市時所設定的條件之一就是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滬深交易所也規定,重大信披違法公司若不承擔賠償責任,恢復上市申請時將被“拒之門外”。
但必須強調的是,行政和解制度需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切實防止規則被濫用。有部分市場人士擔心,監管部門和違法者就某一處罰事宜達成和解,大量的違法行為將有可能因監管部門不再深入查處追究而石沉大海。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強化調查職責,嚴格區分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在執行過程中公開透明將和解流程公之于眾,堅決防止“以和代查”,杜絕“花錢買平安”的情況發生。
此外,和解制度還需《證券法》修訂進行確立,從而強化相關法律責任,促使違法主體具有主動賠償的意愿。利用法律懲戒的威懾力讓違法主體端正對待和解的態度,從根本上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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