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部分景區收費漲價須聽證
旅游合同
旅行社導致游客滯留要賠償
旅游法對旅游服務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法同時規定,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旅游法還規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據新華社電
旅游專家就旅游法未來的實施細則提出建議:
“國家公園”應成為“公益景區”
羊城晚報訊 記者顏英報道: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的旅游法是我國首部旅游法規,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對旅游法未來的實施細則或配套制度等提出建議: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分類細化管理——
一類是具有不可替代價值、產權為全民所有的景區,如九寨溝、張家界、黃山、長城等,應通過“國家公園”的形式成為“公益型景區”,由中央政府全額或差額補貼,實行免票或者低價門票;另一類則應為“混合型景區”,其依托的公共資源等級不是太高,需要地方政府或投資商投入,則應由地方政府實行市場指導價或最高限價管理。
針對“景區保護壓力大”的問題,劉思敏建議中央政府明確在條件成熟時實行國家公園制度的時間表與路線圖,同時將《國家公園預備清單》作為過渡性管理措施。國家有關部門可以選擇大約100個最具代表性和保護價值的景區列入《國家公園預備清單》,并明確授權地方政府暫時托管這些列入預備名單的景區,明晰責權利;在正式實行國家公園制度之前的過渡期內,可執行“合理成本+合理利潤”為原則的門票定價機制,并將其經濟運行情況置于社會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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