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舊辦法11年后首次修改
《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于2001年9月12日由市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11年來,對加強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本市非機動車狀況已發生了巨大變化,11年未經修改的法規已經不適合當今城市交通的發展。
據統計,2001年本市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總量約為670萬輛,其中自行車627萬輛,占非機動車總量的93.7%;電動自行車僅為1.8萬輛,占非機動車總量的0.0027%。但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數量飛速增長,已成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此外,據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的統計,本市目前超標、無牌無照的電動自行車約有350萬輛。同時,本市尚有27萬輛燃氣助動車、2.1萬輛人力三輪車、1.4萬輛殘疾人專用車,以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踏板車、微型燃油車、老年代步車等層出不窮的新型非機動車。
由于非機動車總量龐大、種類繁多、行駛速度差異大,而且部分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闖紅燈”、“逆向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成為影響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問題,廣大市民對此也反映強烈。為此,政府部門有必要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對《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規范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亮點
生產銷售環節納入管理
新《辦法》的另一項明確的改變,就是將生產銷售非機動車也納入了管理辦法的監管范圍。新辦法規定,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以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設計最高時速、外形尺寸、汽油機排量等重要標準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本市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未納入合格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合格產品目錄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殘聯等部門和單位編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適時更新。
新《辦法》在“法律責任”一項內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銷售未納入合格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而且拒不退貨、更換的;違法銷售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還規定了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行為的法律責任。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據業內人士介紹,超標電動車、電動三輪車等非法車輛之所以屢禁不絕,和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環節缺乏監管有關,交警部門的處罰只能治標,但“源頭”還在源源不斷地生產銷售非法車輛,使得“黑三輪”等違法車輛泛濫成災,新《辦法》的這項修改,有望使得管理部門得以從源頭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