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網站3月11日消息,自然資源部、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做好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有關工作的通知》,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相關要求,發揮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穩經濟、促發展的積極作用,更好支持運用專項債券開展土地儲備工作,有效推動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
《通知》明確發債要求及資金使用主體。申請發行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須納入土地儲備計劃,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有對應的標識碼。各地要優先將處置存量閑置土地清單中的地塊納入土地儲備計劃,確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儲備項目也應納入土地儲備計劃。存量閑置土地包括,企業無力或無意愿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房地產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購條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應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閑置土地范圍。用于土地儲備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專項用于土地儲備工作。
在完善專項債券申報審核流程方面,《通知》提出,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謀劃土地儲備項目,優先選擇成熟度高、操作性強、預期效益顯著、風險低的項目,編制并審核項目實施方案,論證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規性、合法性,包括納入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清單情況、項目實施主體納入全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情況、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情況、土地權屬(是否存在抵質押、查封等情況)、項目融資收益平衡情況等,確保使用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融資收益平衡,指導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上繳專項債券還本付息資金;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等相關工作,將項目信息及時提供財政部門,加強與財政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行管理監督工作。
《通知》要求,做好資金和收益的綜合平衡。用于土地儲備的專項債券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一個土地儲備項目由單個或多個地塊組成,根據地塊區位特點、實施期限、項目收益等因素確定項目范圍。專項債券資金可在同一土地儲備項目內不同地塊之間調劑使用,但以單個土地儲備項目為單位,確保項目融資收益平衡。各地要在評估本地區土地市場供需關系的基礎上,認真做好項目需求論證,合理確定專項債券用于土地儲備的發行期限。
(歐陽劍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