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悉,上交所已于近日向業內下發了《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5年第1期(總第26期)》(下稱《審核動態》),通報了上交所2024年的審核概況、自律監管實施概況、現場督導及現場檢查概況。
上交所在問題解答中回應了多個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進一步細化了IPO企業研發人員認定標準,還明確了再融資項目中介機構違法違規的三項核查要求。
研發人員認定重點把握四個方面
對于非全時研發人員在進行研發人員認定時,應當如何把握?中介機構有哪些核查要求?《審核動態》給出了最新認定標準:
一是對于調崗、職能轉換的人員,應根據當期研發工時占比來認定是否屬于研發人員,不能僅以期末為研發部門員工、專職從事研發活動直接認定為研發人員。
二是對于非全時研發人員的認定,主要從其實際從事工作的性質和工時占比判斷,而不取決于其工作關系所屬部門、期末是否從事研發活動等因素。
三是對于當期研發工時占比,原則上應以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并正式入職為起點。
四是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與研發人員認定、管理和工時統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并確保有效執行。
部分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存在技術成果來自產學研合作的情況,《審核動態》要求中介機構重點關注企業核心技術來源、企業自主研發能力、產學研合作的合規情況和產學研合作中的費用支出。
明確中介機構違法違規三大核查要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相關規定,再融資項目相關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最近一年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影響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分類審核機制。為進一步提升項目申請文件質量,《審核動態》對再融資申報項目提出三項核查要求:
一是保薦機構應當牽頭組織對前述審核規則涉及主體在相關期限內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況進行核查,包括是否存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意向等可能導致上述負面情形的事項。
二是關注相關主體因同類業務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形。實踐中,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等投行類行政許可業務被視為同類業務。
三是對前述規則適用存在理解問題的,可以申請向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進行咨詢溝通。保薦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并保持持續、必要關注。項目在審期間,對于新發生可能影響前述適用條件的事項,應及時向上交所報告,對于影響審核工作的,上交所將依規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審核動態》還對上交所2024年整體的發行審核情況進行了總結:2024年,共有26個項目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涉及22家發行人和23家保薦機構。
(徐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