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北交所近日向機構發布了《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4年第4期(總第12期)》。審核動態顯示,2024年,北交所受理66家企業的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上市委審議通過24家,終止審核77家,公開發行累計募資(不含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41.41億元。
審核動態披露了北交所近期在實施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中發現的三大問題,包括保薦機構未對驗收單的異常情形進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對中小集成商客戶覆蓋不足、保薦機構對于發出商品的函證程序不審慎。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
根據北交所統計數據,2020年4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累計621家企業申報公開發行并上市,已受理593家,23家撤回申報,1家不予受理;265家已完成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累計募資510.79億元,發行市盈率中值為18.03倍,均值為20.54倍;累計終止審核217家。
2024年,北交所上市委共召開26次會議審議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的申請,盡管兩家公司出現暫緩審議的情況,但最終24家公司均獲得審議通過。暫緩審議的企業在業績增長的可持續性、未認定第一大客戶為關聯方、應收賬款壞賬計提、研發費用歸集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風險。中介機構需要進一步開展核查。
2024年,北交所修訂完善了多方面的業務規則,就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提出諸多舉措,督促中介機構提升執業質量。審核動態顯示,2024年,北交所針對6家公司申報項目存在的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問題,采取出具警示函3次、口頭警示10次、要求提交書面承諾5次,涉及5家發行人、4家保薦機構、12名保薦代表人、10名簽字注冊會計師等。
審核動態舉例分析稱,某公司通過前員工設立服務商開展的業務合理性存疑,銷售費用率高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關鍵人員資金流水存在異常。中介機構未獲取充足有效證據核查相關資金的最終流向,是否通過自然人賬戶流向客戶、供應商等其他主體存疑。此外,該公司主要產品毛利率顯著高于同行業公司,未能提供合理依據。目前,該公司已撤回發行上市申請。
開展現場督導工作
審核動態顯示,2020年4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交所針對申報項目累計開展現場督導或配合證監會派出機構開展現場檢查49次,涉及47個申報項目。近期,北交所在實施保薦業務現場督導工作中發現三大問題。
首先,保薦機構未對驗收單的異常情形進行充分核查。例如,報告期內,某發行人約50%的收入來自需安裝調試的項目,驗收單是上述收入確認的核心單據。北交所在現場督導工作中發現:部分驗收單僅有自然人簽字;對于項目是否含輔材,部分驗收單內容與相應客戶訪談記錄不一致;部分驗收單與合同約定事項不匹配,如合同約定先驗收、后付款,實際付款時間在驗收時間之前;部分應驗收的項目,發行人以客戶提供的送貨單、到貨交接單、到貨簽收單等模板單據代替驗收單進行驗收、確認收入。針對前述驗收單的異常情形,保薦機構未取得發行人收入確認的其他支持性證據,未審慎核查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的充分性。
其次,核查程序對中小集成商客戶覆蓋不足,部分終端銷售穿透核查證據效力不足。例如,報告期內,某發行人集成商客戶數量較多,各年度均在400家以上。北交所在現場督導工作中發現:保薦機構某年度對中小集成商客戶的函證家數較少,僅憑借發行人說明認定不存在異??蛻?,未制定異??蛻艉瞬闃藴?,未確定異??蛻裘麊?,已開展的函證、細節測試程序未覆蓋存在異常跡象的中小集成商。
第三,保薦機構對于發出商品的函證程序不審慎。北交所在現場督導工作中發現:某發行人發出商品函證內容與進銷存明細難以對應;保薦機構未針對部分發出商品回函瑕疵開展進一步核查,直接將瑕疵回函認定為有效回函并列入回函相符金額;部分函證替代測試效力不足。
(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