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財務造假毀壞資本市場誠信基礎,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的“毒瘤”。近年來,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懲治力度進一步加強,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相關負責人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與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舉辦的“財務造假法律認定疑難問題專題研討會”上表示,要堅持“零容忍”要求,持續加大財務造假懲治防范力度。在刑事追責方面需要把握好三方面問題,首先,在堅持最新法定原則下,加強行刑銜接,對涉嫌犯罪的堅持“應移盡移、該捕則捕、該訴則訴”;其次,在堅持嚴的主基調前提下,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后,堅持全鏈條懲治和預防財務造假。下一步,司法辦案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細分情形,完善寬嚴標準,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嚴打資本市場財務造假
今年以來,為了嚴打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加強綜合懲防工作,國務院以及相關部門多次發文。
4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構建資本市場防假打假綜合懲防體系,嚴肅整治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重點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公安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犯罪案件。
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提出,推動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8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發布《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明確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
財務造假本身不是一項罪名,從刑法來看,主要涉及欺詐發行證券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等幾種犯罪。
實踐中,財務造假案的刑事追責比例較低。據記者了解,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和刑事的證據標準不一樣,刑事案件證據標準要求更高,部分移送的案件,可能證據不符合刑事案件要求,導致最終難以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財務造假案件刑事處罰比例較低主要有四方面原因,首先,移送程序復雜、缺乏有效溝通銜接;其次,有案難移以及移送后得不到及時處理等現象明顯;再次,刑事立案標準不明確。《解答》在很大程度上細化明確了相關立案標準。最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行為的嚴重性和后果的要求上有所區別,刑事責任往往要求更加嚴重的行為和后果,承擔更高證明標準。
“系統打擊治理財務造假犯罪,仍需證監會和司法部門聯合發文作出明確。”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程曉璐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隨著懲治力度不斷加大,財務造假相關違法犯罪案件也逐漸增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是最高檢設立的證券期貨犯罪辦案基地之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該院受理的證券期貨類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截至目前,年內受理案件已經超過過去五年的總和。其中,財務造假案件比例逐年呈現上升的趨勢。
全鏈條依法追責
從近年來監管部門查處的案件來看,財務造假分工精細,呈現集團化、產業化、鏈條化。“特別是在財務造假環節中提供虛假貿易流水、虛假證明文件、虛假發票以及虛假資金循環等,危害性大,獲利巨大。必須全鏈條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
目前,對于財務造假的刑事處罰,主要集中在打擊“首惡”。對于中介機構等“幫兇”,《解答》作出明確規定,并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的定罪問題,以及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當前在追究中介機構民事責任、合理界定其民事責任邊界的同時,需要加大對中介機構中參與主體相關個人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對真正參與、協助或者默許財務造假行為的責任人形成有效的威懾和打擊,從而遏制財務造假。
“無論是對于中介人員還是所謂的幫兇共犯,相應刑事責任的追究,應區分正常的執業行為或經營行為與惡意違法犯罪之間的界限。”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加強行刑銜接
加強行刑銜接,是提高違法成本,破解財務造假刑事追責問題的重要方式。專家認為,目前,行刑銜接方面主要問題是造假的認定問題以及法律銜接問題。
“行刑銜接方面,基礎問題是對造假的認定問題。”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需要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會計、審計、評估監管規則,加強對會計準則實施的指導,推進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應用,提升企業財務會計規范化水平,同時嚴格明確規范信息披露的條件、規則和程序。
法律銜接方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表示,目前,證券法和刑法對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為的追責方面,有一些錯位。比如,證券法對這兩項違法行為都是雙罰制,既罰發行人,也罰直接負責人員,刑法對欺詐發行是雙罰制,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卻是單罰制;再如誤導性陳述問題,證券法將誤導性陳述納入處罰范圍,刑法并沒有。
據記者了解,下一步,司法機關還將和證券監管部門在加強行刑銜接上出臺進一步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