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晚,證監會發布《關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隨后,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10月9日。
《意見》提出,建立重組簡易審核程序,對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并,以及運作規范、市值超過100億元且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連續2年為A的優質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精簡審核流程,縮短審核注冊時間。為落實上述要求,滬深交易所修訂重組審核規則,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簡易審核程序的適用情形。適用范圍包括兩類交易,一類是上市公司之間換股吸收合并,一類是優質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且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優質上市公司是指總市值超過100億元且最近兩年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為A的上市公司。
二是設定簡易審核程序的負面清單。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或者其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交易場所紀律處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二是交易方案存在重大無先例、重大輿情等重大復雜情形。
三是規定簡易審核程序相關機制。對于符合簡易審核程序條件的重組交易,交易所基于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交易所重組審核機構不進行審核問詢,無需就該交易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議。
四是強化簡易審核程序的各方責任。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當就交易符合適用簡易審核程序要求作出承諾。壓嚴壓實中介機構核查把關責任,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交易符合適用簡易審核程序要求發表明確肯定的核查意見。同時,為避免簡易審核程序被濫用,交易所對相關重組交易加強事后監管,發現存在違反簡易審核程序相關規定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從重處理。
市場人士表示,規則修訂后將精簡審核流程,縮短審核注冊時間。并購重組主渠道將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提質增效,不斷提升市場活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黃一靈黃靈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