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五章六十五條,包括總則、合規管理職責、合規管理保障等。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辦法》對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進行明確規定、提出具體要求,有助于增強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意識,促進經營管理行為更加合規。
《辦法》規定,依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機構(統稱金融機構)適用該辦法。專家認為,《辦法》體現了金融監管全覆蓋的要求,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事關金融業穩健可持續發展,有助于補齊金融機構的監管短板,推動不同金融機構筑牢風險防控底線。
按照《辦法》,金融機構在合規管理上應遵循依法合規、全面覆蓋、獨立權威、權責清晰、務實高效原則。持續完善與本機構金融業務和人員規模相匹配的合規管理體系,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人員和重要業務的管理,充分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手段,不斷提升合規管理效能。
鼓勵金融機構單獨設立首席合規官和合規官是此次《辦法》的亮點之一。《辦法》從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許可、分工管理的業務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首席合規官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和金融機構內部規范,組織或者要求相關內設部門對機構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首席合規官或者合規官發現各部門、下屬各機構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存在瞞報、漏報情形的,應當在機構內部的合規考核中,對責任機構和相關負責人實施“一票否決”,及時推動采取內部問責措施。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充分發揮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合規管理體系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內外溝通的核心功能,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業務條線的主體責任、合規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內部審計的監督責任,做到有機統籌、有效銜接。
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是經營貨幣信貸的機構,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合規管理有助于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董希淼表示,金融機構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其合規管理要求高于一般企業。金融機構必須堅持合規經營,培育合規文化,引導員工增強合規意識,不斷提升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股東、客戶、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專家認為,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合規管理框架,確保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形成合規管理合力,推動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行為在依法合規軌道上穩步推進。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