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發布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自修訂發布以來,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同時,近年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征求意見稿》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
《征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具體來看:
一是提高準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并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并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范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消費金融公司基于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松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平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之外,還需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貸款綜合利率。”上述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余額的50%,并在后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桿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擴張。
(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