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證監會公告,《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2年3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年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立法說明
為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發行上市公開透明度,我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為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我會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總體而言,社會公眾對刪除《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無不同意見。有意見提出,建議將擬上市企業持續經營時間從3年提高至5年。經研究,該建議不符合精簡優化發行條件的改革方向,因此未予采納。同時,有意見對《首發辦法》的其他條款(如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提出修改完善建議,我們將在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時統籌考慮上述意見建議。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