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證監會要求中介機構做好IPO股東穿透核查工作,層層穿透核查到最終持有人。4月25日,交易所以問答形式向券商進一步明確關于股東信息核查中“最終持有人”的理解與適用。
交易所稱,除自然人外,“最終持有人”類型還包括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等公眾公司,或者穿透核查至國有控股或管理主體(含事業單位、國有主體控制的產業基金等)、集體所有制企業、境外政府投資基金、大學捐贈基金、養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資產管理產品。
對于外資股東問題,此前也有券商犯難,表示穿透工作不易操作,需要依靠境外律師事務所對外資股東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交易所此次也明確,如果中介機構能以適當核查方式確認外資股東的出資人不存在境內主體,并充分論證該外資股東入股發行人的價格不存在明顯異常,可將外資股東視為“最終持有人”。
隨著IPO股東核查工作持續推進,多名投行人士指出,工作量非常大。華南地區一名IPO項目組人士表示,“有的股權投資私募穿透后有30多層,是一個幾萬人的項目。”這類股東核查需要花去大量時間,更有部分項目因此不得不延期申報。
在IPO股東中,另一特殊身份也引起市場和監管的注意。
有券商投行人士指出,穿透私募股權基金后,發現有自然人投資者身份是公務員。有市場人士質疑,公務員通過私募股權基金持股IPO,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情形;如何界定屬于理財投資行為還是從事營利性活動。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談到,從法規來看,公務員可以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在監管問詢時發行人要能夠給出合理解釋。”
證監系統背景的股東也頗為敏感。4月19日,證監會表態稱,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擬上市企業的制度規定,重點盯防利用原公權力謀取投資機會、入股過程存在利益輸送等行為; 人員離職前進行專門談話提醒,要求做出不得違規入股的書面承諾,研究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要求;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及時移送、從嚴處理。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