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5月31日電 5月30日,一則中國經濟網拒絕就一份法院判決書給予道歉的新聞,傳遍各大網站。
“新聞中的具體抽檢時間有誤,向當事人表示歉意。但判決書認為新聞中相關描述“均含有貶義,侵犯了原告公司人格權利,導致其名譽受損”,中國經濟網認為,此內容均來自相關部門公開發布的警示函,作為新聞單位,無權就此道歉?!?。中國經濟網直面回應。
事件回顧:
中國經濟網于去年12月12日刊發了一篇關于《武漢葆春蜂王漿生產環境不合格被責令整改》的新聞。該新聞引起了一定社會反響。隨后,中國經濟網接到了一紙判決書:根據武漢市黃陂區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897號判決,中國經濟網需刪除報道,并向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公開道歉。
于是中國經濟網發布了一則道歉聲明。原文如下:
根據武漢市黃陂區法院判決向葆春蜂王漿公司的道歉聲明
2017年12月12日,中國經濟網刊發新聞《武漢葆春蜂王漿生產環境不合格被責令整改》,文中報道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環境或產品問題,在2017年一年內先后3次被國家、湖北省、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根據武漢市黃陂區法院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897號判決,刪除報道,并向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公開道歉。
經核實,文中,記者誤將湖北省食藥監局和武漢市食藥監局抽檢結果的報道時間“6月和8月”當成了抽檢時間,實際抽檢時間應該早于這個日期,此系記者工作不嚴謹所致,特向當事人表示歉意。
至于判決書提到的“……生產環境條件、生產過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方面……均存在問題等特殊的用語,均含有貶意……嚴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人格權利,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由于所述問題均來自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開發布的警示函,作為新聞單位,我們無權就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檢查警示函內容向被檢查人道歉,敬請武漢市葆春蜂王漿有限責任公司和武漢市黃陂區法院諒解。
此案是我們首次遇到因為引用政府機構公開發布的公告、通報內容,被判定對公告、通報涉及的當事人構成侵權,在整個新聞界亦少先例,對此我們將對該判決進行認真研究。同時為提示媒體同行關注,此道歉聲明授權并歡迎轉發。
網頁截圖
中國經濟網在道歉聲明中表示,新聞中的具體抽檢時間有誤,向當事人表示歉意。但判決書認為新聞中相關描述“均含有貶義,侵犯了原告公司人格權利,導致其名譽受損”,中國經濟網認為,此內容均來自相關部門公開發布的警示函,作為新聞單位,無權就此道歉。聲明最后還分別附上了國家、湖北省、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警示函的網址及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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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李海鵬 刁云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