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9日電(記者 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9日正式發布。上交所方面表示,將切實承擔起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對于觸及《征求意見稿》規定各類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一退到底”。
3月2日,證監會就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對退市改革意見的修改,將上市公司退市與移送公安機關脫鉤,刪除糾正違法行為、撤換責任人員、妥善安排民事賠償可以申請恢復上市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交易所承擔重大違法退市的一線監管責任,充分體現了依法從嚴監管的指導思想。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將切實承擔起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將欺詐發行、重組上市重大違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違法等情形納入退市范圍,按照從嚴原則,明確具體標準,落實配套程序機制,做到對重大違法行為全方位覆蓋,不姑息、不遷就,著力維護市場健康秩序。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從四個方面體現了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依法從嚴要求。
首先,嚴肅處理上市公司在首發上市或者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規定,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重組上市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認定構成欺詐發行的,應當堅決予以退市;
其次,堅決清出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的上市公司;
再次,依法處置司法判決與證監會行政處罰查明的各類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墩髑笠庖姼濉芬幎?,只要公司存在重大違法事實,一經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就可對其啟動強制退市程序。此外,上市公司60個月內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行政處罰3次以上也應當予以退市;
最后,按照從嚴原則優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程序機制。一方面,規定因觸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而實施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另一方面,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的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在合理吸收相關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盡快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同步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配套文件。在明確市場預期的基礎上,上交所將對觸及《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各類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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