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油期貨年內上市準備全線展開
伴隨原油期貨系列交易規則落地,原油期貨上市準備工作也進入提速狀態。
5月16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能源中心”)相關人士就原油期貨規則合約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能源中心將按照業務規則開展原油期貨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受理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的資格申請,受理銀行、交割倉庫、檢驗機構的資質申請,開展全市場仿真交易。在積極穩妥完成各項上市準備工作后,能源中心爭取年內推出原油期貨。
個人客戶門檻50萬元
據介紹,原油期貨的總體設計思路是“國際平臺、凈價交易、保稅交割、人民幣計價”。與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能源中心規則發布稿有哪些重要變化?
對此,能源中心相關人士表示,首先,標準合約方面,1000桶/手與國際主流的原油期貨合約保持一致;其次,交易者適當性門檻方面,對個人客戶設置50萬元的門檻,對單位客戶設置100萬元的門檻,同時要求具有相關的交易經驗,具有一定的抵御承受風險能力;再次,交割違約處置方面,由原先的遞延交割制度修改為違約金制度。
據介紹,交易者買賣一手原油期貨合約需要的保證金規模,需考慮交易單位、原油期貨價格以及保證金比例等要素。而按當前國際原油價格估算,我國原油期貨每手合約價值約35萬元人民幣。若交易所按5%,會員按7%收取保證金,滿足開戶條件并成功開戶的投資者參與原油期貨交易開倉1手約需繳納2.4萬元保證金。
除了對入市交易者資金門檻有要求,能源中心對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也提出了要求。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人民幣;非期貨公司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為提高會員抗風險能力,會員接受境外經紀機構等主體委托結算的,還需要依據代理結算機構的數量相應提高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若某期貨公司作為能源中心會員代理境內投資者參與原油期貨,其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200萬元。若該公司還同時代理某一境外特殊參與者結算,則該公司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為400萬元。以此類推。
這位人士指出,原油期貨的“國際平臺”特色,既要求交易國際化、交割國際化,還要結算環節國際化,以方便境內外交易者自由、高效、便捷地參與,并依托國際原油現貨市場,引入境內外交易者參與,包括跨國石油公司、原油貿易商、投資銀行等,推動形成反映中國和亞太時區原油市場供求關系的基準價格。
境內交易者交易模式與上期所現行模式相同
記者獲悉,境內交易者和境內期貨公司交易模式與目前上期所模式完全相同。境外交易者參與原油期貨交易有四種模式:一是作為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直接參與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作為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客戶參與交易;三是作為境內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參與交易;四是通過境外中介機構參與交易,境外中介機構需要將客戶委托給境內期貨公司會員或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以上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必須通過境內期貨公司會員與能源中心辦理結算業務。此外,市場運行中,并不限制境外中介機構介紹境外交易者給期貨公司會員,而作為期貨公司會員的客戶參與交易。
此外,能源中心的中央對手方地位也受到市場關注。這位人士表示,能源中心作為中央對手方,在期貨交易達成后介入期貨交易雙方,成為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以凈額方式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同時,能源中心在《交易規則》中還明確規定,已經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結的期貨交易持倉、收取的保證金、已經劃轉或者完成質押處理的作為保證金使用的資產、配對完成的標準倉單等交易、結算和交割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采取的違約處理措施,不因會員進入破產程序而使得相關行為或者財產的法律屬性被撤銷或者無效;會員進入破產程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未了結的合約進行凈額結算。(記者 宋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