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條例最快有望在6月底進行表決,以確保8月1日實施。
5月4日,在上海市二中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上海自貿區條例將力爭在上半年表決。圍繞自貿區進行的立法調整和制度創新,必將給司法領域帶來重大影響。
4月22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由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
作為綜合型立法,《條例(草案)》涵蓋了管理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綜合監管、法治環境建設等方面。
在《條例(草案)》中,可以看到諸多熟悉的字眼,諸如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工商登記制度創新、貿易監管制度創新、金融創新以及政府監管模式創新等。也就是說,《條例(草案)》將自貿區試點半年來的改革創新措施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了確認和完善,同時也提煉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
對于《條例(草案)》第三、四、五、六章中的政策入法,丁偉對記者表示,政策也是制定法律的依據之一,而且其中也多是涉及國家事權的內容。但他同時表示,可能會對此做一些調整。“調整就是有加法有減法。”
所謂加法,就是考慮到上海自貿試驗區相關探索還在推進過程中,不能排除國家有關部門在這段時間還會有新的舉措,所以在現有政策基礎上,立法上要留有一定空間,使得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所謂減法,是指目前一些自貿區的做法,在區內區外都可以實施,就不一定要在自貿區條例中具體列出。“有些制度我們覺得適當概括提煉,做出一些原則性、方向性的規定,可能更有利于實踐中的探索。”丁偉說。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在談到加快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時強調,要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盡快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新制度,加快在促進投資貿易便利、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范等方面先試出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
丁偉對本報記者表示,上海自貿區條例的創新之處將主要體現在管理體制、事中事后監管、執法體制上。“這幾方面探索空間很大,而且本身也屬于地方立法的范疇。”
《條例(草案)》稱,條例擬于2014年8月1日實施。丁偉表示,目前正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他個人認為可能會在6月底7月初進行表決。
《求是》雜志近日刊發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署名文章《關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若干問題》,其中在談到自貿區時提到,“下一步要研究擴大自貿區試點,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納入試點范圍”。
可復制可推廣一直是上海自貿區的要求,擴大自貿區試點是否會對上海自貿區條例的制定產生影響?丁偉說,有一定影響,主要是在立法總的方向性的把握上存在不同意見。比如有的意見認為,只有可復制可推廣的內容,才有必要用條例的形式規范下來。但也有意見認為,上海自貿區的推進剛剛開始,什么是可復制可推廣還不是很清楚。
丁偉說,這二者并不矛盾,從科學立法角度講,能夠寫入法律條文的,必然具有相對穩定性。“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它的法律邊界在哪里,我們可以大膽去試,但是并不是說所有的東西都可以寫入法律,有些時候,不寫比寫,對我們來講更策略、更智慧。”
昨日,上海市二中院還出臺了《關于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的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若干意見》,該意見是針對自貿區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的專項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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