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猝死增多 保險空白添遺憾
本月13日奧美廣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名年僅24歲的員工在上班期間猝死。僅僅兩天后,又一名就職于搜狐旗下一家游戲資訊網站的24歲員工在上班途中突發(fā)心臟疾病去世。這兩起年輕人猝死事件再次引起網民的強烈關注,大家紛紛感嘆當下年輕人工作、生活壓力過大,渴望減壓。
年輕人猝死的消息引發(fā)網民關注,“過勞死”成為熱門話題。不少網民抱怨稱自己也處于高強度的工作中。“兩眼一睜,忙到熄燈。有時,不是不愿停下來,而是根本沒有喘口氣的時間。”一位名叫“風雪釣客”的網民對自己身體健康情況也表示了擔憂。
據(jù)記者了解,年輕人猝死的事情已發(fā)生過多起,近幾年媒體頻頻曝出類似事件,廣告、IT、媒體、會計等行業(yè)工作者甚至成了猝死高危人群。如何在“壓力山大”的時代,求得事業(yè)與健康的平衡已成為社會問題。
>>>健康是“金”保障需專項金
“這是我理賠客戶中非常年輕的一位客戶,出險讓人非常意外。”中德安聯(lián)代理人楊光在介紹其一位患病客戶時說,“王小姐于2009年12月購買了‘安聯(lián)安康逸生長期重大疾病保險’,保額15萬元。今年2月中,王小姐突感到面部不適,到醫(yī)院就診,被確診為患腮腺粘液表皮樣癌,醫(yī)生建議需要立即進行腫瘤切除手術。王小姐一邊在接受治療,一邊還在擔心自己的醫(yī)療費用,包括后續(xù)的治療、用藥、化療等等,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如果沒有購買這份保險,很難想象會給家庭造成多大的經濟壓力。”
據(jù)醫(yī)學專家介紹,癌癥疾病保守的治療費用少則幾萬,多則超過10萬,而如果希望采取更好的治療手段,往往要超過30萬以上。不難想象,這對于大部分年輕人來說是無力承擔的。
中德安聯(lián)的保險專家提醒年輕人,小病的就診費用對于年輕人來說不是問題,依靠社保、單位醫(yī)保可以得到很好的支持。但重大疾病的風險不容忽視,病來如山倒,必須要有充足的準備金支持最有效的治療,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是為健康加“金”的最好選擇。
>>>猝死不在意外險理賠范疇
既然保險業(yè)人士認為意外險不該賠“猝死”,那么保險合同里面是否都注明了呢?記者對中國人壽、人保財險、中國平安和中國太保四大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結果顯示,幾乎每家的意外險產品都沒有將猝死作為保險理賠的責任范疇,對此,中國人壽的客服人員表示,猝死是疾病導致的,跟意外沒有關系,所以不賠。
保險人士表示,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于被保險人在遭遇特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這里的身體是指被保險人的自然軀體,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具備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而所謂外來的,指傷害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所謂突發(fā)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fā)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huán)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yè)病與突發(fā)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qū)別的,前者不屬于傷害保險的范圍。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fā)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只有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通過上述的意外險定義及解釋,記者發(fā)現(xiàn)猝死雖然屬于突發(fā)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來的,更不是非疾病導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險定義。
>>>重疾險不能不買
保險理財師提出,一般來講,死亡有兩種:一種是意外死亡,另一種是疾病死亡。猝死是疾病死亡,屬于壽險,一般保險的年金保險和重疾保險都包括壽險的身故責任,所以會獲得賠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戶生前買過定期壽險和疾病死亡保險,也能獲得賠付。盡管如此,重疾險的保險責任根據(jù)重疾險類別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險一般分為“提前給付型”和“額外給付型”。“提前給付型”重疾險在發(fā)生相應保險事故,經醫(yī)院確診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額且相應主險的基本保險金額按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同等減少。而“額外給付型”重疾險在發(fā)生相應保險事故并經確診后,需經過固定天數(shù)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且不對主險保險金額產生影響。“額外給付型”重疾險的“生存期”一般為30天,例如,安邦人壽“附加安泰1號額外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條款中就規(guī)定,在罹患合同所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且在確診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
保險理財師總結到,盡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屬于重疾險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類別,但是在發(fā)病1小時內死亡不符合"額外給付型"重疾險規(guī)定的生存期條件,因此“額外給付型”重疾險不會賠付重疾保險金,如果“額外給付型”重疾險包含死亡責任,則會賠付死亡保險金。
而在“提前給付型”重疾險保險責任中,如果被保險人猝死,按照身故責任給付的保險金與按照重疾保險責任加身故責任給付的保險金是同等的,因為提前給付型重疾險在支付重疾保險金后身故保險金或滿期金會同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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