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一般是指銀行向客戶發放的貸款,到期實際收回貸款資金,然后再將貸款發放給該客戶并實際支付貸款資金的一項貸款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許多弊端,不利于市場經濟規范、高效、有序、和諧、良好發展。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做法可以休矣。
一、“收回再貸、實收實付”做法
當前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的一般做法是:
第一步,放貸,即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此時銀行將資金實際付給客戶;
第二步,收回(即收貸),即銀行向客戶收回到期貸款,此時銀行實際收回客戶貸款資金;
第三步,再放貸,即銀行對該客戶收回貸款后進行重新審核評估,符合貸款條件的,再將貸款發放給該客戶,此時銀行又將資金實際付給該客戶;
第四步,再收回,即銀行又向客戶收回到期貸款,此時銀行又實際收回客戶貸款資金;
……
如此,銀行向客戶放貸(實付)收回(實收)再放貸(再實付)再收回(再實收)……周而復始,不斷循環。
這里應當特別關注如下幾個問題:
(一)貸款期限問題。如果貸款期限準確反映客戶經營周期,則客戶就有貨款回籠并能及時歸還銀行的到期貸款;如果貸款期限不能準確反映客戶經營周期,貸款到期時客戶沒有回籠貨款,則客戶沒有資金歸還銀行到期貸款。
(二)貸款守約問題。如果貸款到期,客戶沒有回籠資金歸還,為了表示誠實守信,客戶不得不從社會民間借入高利貸資金歸還銀行到期貸款。
(三)還款準備問題。客戶守約歸還到期貸款,需要提前一定時間作準備,安排還款資金。
(四)貸款審批問題。銀行先收回到期貸款,然后,再審核評估客戶是否符合再貸款條件,符合貸款條件的,再放貸款,這需要一定操作時間。
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做法弊端
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至少存在如下弊端:
(一) 貸款管理過程復雜化,效率降低。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其資金操作過程為:銀行先實際收回客戶到期貸款資金,然后,銀行再將資金實際付給該貸款客戶。但貸款客戶籌集資金還貸付給銀行是一項工作量較大、操作較復雜的工作。銀行同意再貸款,又將資金實際劃回給該客戶,銀行資金付出需要經過較復雜的審批程序。如果是“收回再貸”的,資金“實收實付”這一過程,沒有給銀行和客戶帶來好處,但它使銀行各客戶貸款管理過程復雜化,并效率大大下降。
(二) 貸款成本提高,效益降低。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一是銀行實際收回的資金,再貸給客戶前處于閑置狀態(包括存到同業),一方面占有資金要付利息,另一方面貸款未放收息減少。二是客戶籌集還款資金需要承擔較高成本,如借“高利貸”資金還貸成本更高。
(三) 助推民間高利貸活動。從我國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實際情況來看,企業資金流動性不強,大多數企業經營資金吃緊,很多企業還貸資金主要靠向民間高利貸機構或個人借入(即社會上所稱的“轉貸借款”)。隨著企業“轉貸借款”數量越來越大,客觀上助推了民間“高利貸”借款活動越來越活躍。
(四) 成為孳生銀行員工腐敗土壤。因種種原因,貸款客戶資金緊缺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貸款逾期給銀行及其經辦人員帶來巨大考核壓力;為此,銀行經辦人員與民間高利機構或個人聯系“轉貸借款”事宜,幫助客戶“轉貸”解決貸款逾期問題。這樣時間一長,“轉貸借款”業務起來越多,“高利貸”借款收入豐厚,引起部分銀行貸款管理人員“眼紅”;然后,部分銀行貸款管理人員不同程度直接或間接參與高利貸“轉貸借款”活動。隨后出現銀行貸款審批過程被故意拖拉,審批時間被故意拉長,高利貸“轉貸”時間就越長,高利貸利息就越多。
三、解決“收回再貸,實收實付”對策與建議
(一)修改有關“收回再貸,實收實付”相關制度規定。廢止“收回”可以“再貸”(即“可以續貸”、“可以轉貸”)的到期貸款必須先“實際”收回貸款資金,然后再“實際”付給客戶再貸款資金的不合理做法。
(二)實行“收回再貸,只收利息、不收本金、重新簽約、特種轉賬”的做法。客戶貸款到期,如“收回”可以“再貸”的,只收利息,不必“實際”收回本金,但應當銀行與客戶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并明確“特別還貸方式”,即,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后,銀行可用內部“特種轉賬收付憑證”作“非實際資金”交易的轉賬業務操作,以替代“實際資金”交易的轉賬業務操作。這樣可以避免資金“無效運營”。銀行應當在貸款到期前合理時間內決定是否“再貸”。決定不貸的,要給客戶合理的籌款還貸時間。決定“再貸”的,有二種情況:一是“再貸”額度等于收回額度的,只收息,不收本;二是“再貸”額度小于收回額度的,利息全部收回,“本金”只收回減少部分。實行上述做法,可以有效解決銀行“收回再貸,實收實付”的弊端問題。
(三)建立銀行與客戶“平等”的經濟法律制度。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對中小微企業來說,雖然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員,但在與銀行業務合作中,往往是銀行處于強勢地位,銀行“說了算”,中小微企業無話語權。如銀行格式合同不得修改,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都由銀行決定,貸款到期必須“先實際還進資金、后再談續貸事宜”等等。對于銀行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應當廢止,只有這樣,才能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良好發展,才能利于銀行和客戶共同良好發展。
(樊虹國,上財商學院EMBA2011級全球班班長,現為寧波東海銀行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