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復制盜刷3萬余元 法院一審判銀行擔責七成
銀行卡深夜被盜刷3.6萬余元,為此儲戶張先生狀告某銀行深圳中央商務支行,索賠各項損失4萬余元。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擔責七成,賠償儲戶2.5萬余元。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上訴,此案昨日在市中級法院二審。
案發:銀行卡異地遭盜刷
原告張先生訴稱,2012年8月8日晚11時52分,他的手機突然不斷地收到銀行卡取款信息,顯示每筆取款2000元。在不到10分鐘的短時間內,他的卡被盜取款19筆。但此時銀行卡就在張先生身上,他立即撥打該銀行客服電話掛失,同時報警。
經查他一共被盜取36461元。派出所立案后,通過調查得知:取款地點是在廣東省陽江市陽西縣某鎮的自動取款機。錄像顯示,取款人并非張先生本人。
事后,張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40467.46元,并且承擔訴訟費、取證費、誤工費等費用。
一審:偽卡不適用“密碼交易”
福田法院認為,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涉案借記卡賬戶內的資金交易是利用偽造的卡進行的。銀行在ATM機的設置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沒能提供足夠的技術保障有效識別銀行卡的真偽,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存在過錯,應對卡內資金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銀行和儲戶約定“凡使用持卡人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持卡人本人所為”,應當理解為:在使用真實銀行卡進行交易時,只要提供密碼,即視為本人交易,但偽卡交易不適用該約定。
法院同時認為,該銀行卡的款項在異地被憑密碼取款,顯然張先生也存在用卡不當、泄露密碼的過失行為,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銀行應對張先生賬戶內的資金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張先生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銀行向張先生賠償經濟損失25522.7元。
二審:取款額度并未超限額?
一審判決后,張先生和銀行不服,均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張先生親自到庭參加訴訟,他認為,自己在開戶申請書中約定,ATM機取款每日限額為2萬元。2012年8月8日晚,盜刷者從11時52分開始取款,到12時結束,實際上自己一天就被盜取了36461元,超出每日限額16461元。一審法院認為自己用卡不當、泄露密碼,并無任何事實依據,應判決銀行返還自己全部經濟損失。
銀行的代理人則解釋說,銀行并不存在ATM機超過2萬元限額的情況。因為銀行系統處理和結算每日的數據需要一個過程,因此該行每日切換系統設定在23時57分,從23時57分以后,銀行系統自動開始計算為下一日的數據了,因此可以繼續取款,這在金融行業也是比較常見的現象。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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