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等10部委:
新建燃煤電廠須提出
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
1月17日,十部門聯合修訂發布《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辦法明確,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新建和擴建燃煤電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中須提出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明確粉煤灰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
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儲、裝運的設施和裝備以及產灰單位自行建設粉煤灰綜合利用工程的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
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為其他單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單位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辦法進一步規定,新建電廠應綜合考慮周邊粉煤灰利用能力,避免建設永久性粉煤灰堆場(庫),確需建設的,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灰量設計,且粉煤灰堆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要求。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違反此規定的,將由國土資源等部門監督其限期整改。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粉煤灰運輸須使用專用封閉罐車。堆場(庫)中的粉煤灰應按環境保護部門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此外,辦法還提出鼓勵措施。鼓勵產灰單位對粉煤灰進行分選加工,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由產、用灰雙方商定。符合條件的用灰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辛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