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保監會為消費者投訴處理設定了時限,對于事實清楚、爭議情況簡單的保險消費投訴,保險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最長不超過90天。
保險消費者投訴,主要是指消費者在保險消費活動中與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發生爭議,向相關保險機構或保險監管機構反映情況請求解決爭議的行為。
《意見稿》規定,保險機構須在處理決定做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做出的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書面申請核查。
對于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接到的舉報,《意見稿》也給出了限期處理的規定。
“對受理的保險消費投訴,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6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盡管保監會近年來一直要求保險公司快速公正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但仍有一些公司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存在片面維護公司利益、處理不及時以及推諉敷衍等問題,此次投訴處理時間表的確立,有助于緩解這一問題,并促進保險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機制的形成。
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保險消費投訴應當由保險消費者本人提出,在本人提出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由委托人代為提出,投訴時需要提供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郵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被投訴人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的名稱;被投訴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姓名和所屬機構名稱;以及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和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對于投訴方式,消費者可以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電話、面談等方式。特別值得一提的是,5名以上保險消費者擬采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保險消費投訴的,應當推選1到2名代表在該投訴處理單位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