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市民李女士在購物時滑倒,摔傷造成骨折。索賠無果,將超市告上法庭。最終,海陽法院判決超市賠償李女士5萬元。
摔傷后,李女士以超市地面濕滑、經營者未盡到管理和保障顧客安全義務為由,多次找超市經營負責人要求負擔其損失。但經營者認為自己無過錯而拒不賠償。李女士遂把該超市經營者起訴到了海陽市人民法院。
海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商場超市經營管理者,負有法定的管理和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被告店面內地面濕滑,卻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導致原告在該店購物時摔倒致傷,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海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女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