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陜西能源開發引發貧富差距兩極分化,地方政府在無法可循的情況下動員國企和煤老板捐款,以充當移民、保障房建設、教育、醫療等項目的資金,并在設想使其制度化。比如,在2010年煤炭大縣府谷57位煤老板一次就捐了12.8億元。而國企展開得更順利,2011年延長石油保障房建設出資20億元,遠高于陜西財政10億元的出資。
勸名聲不佳的煤老板給社會公共事業捐款似乎迎合了一部分人的民粹思想,而讓國企承擔起社會責任,從而使更多人分享到優質資源型國企的紅利,這樣的想法可能更“無可指摘”,這也正是社會輿論所一直呼吁的。但目的的正義,一定需要經過程序的正義,否則持續的正義就無法獲得保障。
動員捐款,動員充滿行政色彩,是在施加壓力,而捐款則是慈善范疇,強調主動,兩者的混搭是一件讓人看著很擰巴的事情。只有在國家處于災難和危機時期,動員捐款才是一件順理成章的事情。沒有無緣無故的周瑜打黃蓋。正如該報道援引陜西當地一位國企領導所言,“任何企業,無論民營還是國企,都不會主動將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捐獻出去。只不過與所在地村民及政府搞不好,首先是正常生產無法維持,其次企業要發展必須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才有可能從政府職能部門得到賴以長期生存的土地、礦產等資源”。
正如一些評論指出,煤老板的錢不是白給的,當地政府也不會白拿。對于這些資源型企業,在采礦權、何地建廠、規模如何、環評怎樣、安全檢查、技術達標等一系列事項上,當地政府都握有裁量權,而且這個裁量權是有自由發揮空間的。這雖然不是我們常說的權錢交易,但是發生關系的主體,確實是一方有權,一方有錢,而捐款這種事又是如此的沒有規范可言,沒有制度可言,在執行過程中,即使主政者的初衷充滿了理想主義,但在執行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異化,變成政府與企業的各取所需、相互幫助的事情。特別是在這背后,有太多的機會和名義發生尋租和腐敗。
另一方面,動員企業捐款,非但不是制度創新,相反還背離了政府的法律職責。對政府而言,稅收才是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這在全世界都是通例,中國特色也不能例外。在當前的發展階段,我們政府的財政收入在稅收之外,相當一部分來自賣地收入以及收費、罰沒等非稅收入,這也是我們財政預算體制所致力于要改革的目標。只有稅收是被法律賦予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其他的非稅收入最多只是權宜之計。因此,如果將動員企業捐款也當做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那么政府的財政收入體系就要亂套了。換句話說,既然能夠勸企業捐款,也能夠勸老百姓捐款,既然能勸捐,也就能逼捐。說到底,這是行政權力的一種濫用,是權力對于法律的無視或者忽視。(韓哲)